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湘0426执823号
申请执行人:衡阳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衡阳县燕阳西路63号。
法定代表人李运和,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衡阳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44,96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14元,共计45,974元;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赔偿款15,32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38元,共计15,658元。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祁民一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衡阳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如能提供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本裁定暂不执行。
执行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周凤秀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