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3执保1089号
申请保全人:******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营里镇东北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599280773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保全人:**市齐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羊口镇菜央子村营子沟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CHJRBX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女,1979年9余6日生,汉族,住**市。
被申请人:**恒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古城街道元丰街4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493988597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有限公司被保全人**市齐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恒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22)鲁0783民初357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保全人银行账户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市齐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恒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存款500000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