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恒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恒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北控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执保3315号 申请人:**恒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古城街道元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493988597W。 被申请人:潍坊北控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市羊口镇渤海工业园渤海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MA3CC30585。 申请人**恒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北控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135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的保全事项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北控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35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案件申请费56020元,由申请人**恒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