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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初字第32号原告株洲市雲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株洲三箭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芦法民二初字第32号
原告:株洲市雲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滨江一村4栋603号。
法定代表人:孙侃,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株洲三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石峰区湘天桥沈家巷。
法定代表人:熊显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株洲市雲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株洲三箭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株洲市雲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株洲三箭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雲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市雲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75元,减半收取838元,由原告株洲市雲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