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程辉建设有限公司

**报与湖南程辉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204执5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报,男,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 委托执行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程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湘天桥沈家湾。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报与被执行人湖南程辉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12月9日作出的长劳人仲案字(2022)第496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湖南程辉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报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依法立案执行。 2023年4月2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程辉建设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有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工作人员到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湖南程辉建设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湖南程辉建设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于2023年9月4日对被执行人湖南**物流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截至2023年9月5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金额75900.00元,尚有75900.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处置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本案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正   刚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宾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