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程辉建设有限公司

***与湖南程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202执2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 被执行人:湖南程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湘天桥***。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程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202民初251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3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3年1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3年1月5日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第一次网络查控;于2023年3月6日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第二次网络查控;2023年1月6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于2023年1月6日向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于2023年1月5日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住房公积金情况,发现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本案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3年3月6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除上述之外的其他财产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3年3月6日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3年3月6日将被执行人湖南程辉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截至2023年3月6日,本案应执行标的金额为20.1278万元,未执行标的金额为11万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202民初25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文 辉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刘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