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04执8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
被执行人湖南程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程辉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劳人仲案字(2022)第047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发起网络执行系统查控,经核实,其名下有银行存款约2000余元(银行账号均已被本院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为2022年10月19日至2023年10月19日),其他并无其他财产。本院发起网络执行系统查控,同时在株洲市国土资源档案馆、株洲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了不动产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于2022年12月21日通过电话及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2年12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进行信用惩戒。
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受偿0元。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12月27日,本案已受偿0元,剩余金额168017.76元(不含案件执行费、逾期利息)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不能处置,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本案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健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