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04执87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
被执行人湖南程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程辉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劳人仲案字(2022)第047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湖南程辉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扣留被执行人湖南程辉建设有限公司价值168017.76元的财产及其他财产权益、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健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强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