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民初306号
原告:合肥市瑶海区工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瑶海都市科技工业园1号楼工业厂房D座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89062168。
法定代表人:徐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会,安徽华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同绘家园土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包公大道与君山路交口瑶海都市科技工业园1号C座5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节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168号科技实业园D组团厂房D-6D-11单体2D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合肥市瑶海区工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同绘家园土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安徽节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国有资产的处理,案涉房产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已被出租给众多承租人,本案的审理及将来的执行可能会影响到众多承租人的利益,由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更为妥当。且已经报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苗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十二条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