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鞍山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与鞍山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303民初3664号
原告:鞍山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汪峪路**。
法定代表人:王宝继。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爱东,辽宁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芷含,辽宁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鞍山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红举南街35。
法定代表人:刘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鞍山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鞍山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 扬
人民审判员  曹明锐
人民审判员  杨晓莹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畅诚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