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乡市政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建成分公司、大连市普兰店区农业农村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民终24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省城乡市政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建成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丰荣街9-3-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764416508F。
负责人:王建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普兰店区农业农村局(大连市普兰店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大连市普兰店区海洋与渔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机构地址大连市普兰店区世纪路中段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282001657098H。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鞍山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2241477213F。
法定代表人:**继,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正熙,辽宁正庭***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辽宁省城乡市政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建成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连市普兰店区农业农村局、鞍山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22)辽0214民初67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辽宁省城乡市政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建成分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辽宁省城乡市政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建成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辽宁省城乡市政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建成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伟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