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甘01民初199号
原告兰州新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新区房地产开发公司)诉被告甘肃星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光达公司)、第三人柴达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柴达木公司)、中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宅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兰州新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的诉讼。根据兰州新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就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兰州新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主张案涉款项是其为继续开发建设原星光城项目而支付于柴达木公司的项目启动资金和工程款,但法院在对原星光城项目所涉土地和建筑物进行司法拍卖以偿还星光达公司债务时,拍卖标的物中包含了案涉款项,故其认为星光达公司对案涉款项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本院认为,首先,本院虽对原星光城项目所涉土地和建筑物进行了司法拍卖,但至本案诉讼中,兰州新区房地产开发公司无证据证明该司法拍卖款项已全数作为星光达公司的资金且已用于清偿星光达公司的债务,故认定星光达公司已实际取得案涉款项而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根据不足。其次,兰州新区房地产开发公司既已主张案涉款项包含于本院拟执行的司法拍卖款项之中,则其涉及的是在以司法拍卖款项清偿星光达公司债务时对案涉款项是否应予排除的问题,兰州新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如对执行标的持有异议,其应通过在执行过程中向执行机关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途径解决,而非在执行程序尚未终结时就案涉款项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据此,兰州新区房地产开发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不当,对其起诉,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兰州新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兰州新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43715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瑞莲
审判员 王锡东
审判员 王 晖
书记员 张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