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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2821民初348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月13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顺,天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经济开发区金桥路**。

法定代表人:袁吉敏,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73年12月13日出生。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7元,减半收取543.5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长 成菊艳

审判员 张 清

审判员 周艳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妥国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