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191执6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兰州润洲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永登县上川镇五联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东经济开发区金桥路59号。
法定代表人:***。
兰州润洲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9)甘0191民初10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兰州润洲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2401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2979元、保全费5000元。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兰州润洲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经查,被执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无证券、房产、住房公积金和保险理财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已委托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青A×××××的车辆;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宏娟
审 判 员 姜 峰
审 判 员 基 琨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