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达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柴达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0191执6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安宁区。
被执行人:柴达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与柴达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务转移纠纷一案,本院院于2019年1月15日作出(2019)甘0191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柴达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支付货款4591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40元。因义务人柴达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权利人***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柴达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柴达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无证券、债权、车辆、房产、住房公积金和保险理财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柴达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韩彪
审判员姜峰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