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404民初2692号
原告:珠海三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小林联合水闸旁。
法定代表人:王庆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露盈,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亮,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绿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俊,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珠海三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绿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全部货款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三润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三润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65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827元,由原告珠海三润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德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房 晓
书 记 员 余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