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巨升自动化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柳州市巨升自动化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诉广西柳州市桂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393号
原告柳州市巨升自动化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钱春英,女,汉族,住柳州市。
被告广西柳州市桂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州市巨升自动化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西柳州市桂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州市巨升自动化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州市巨升自动化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柳州市巨升自动化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