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桂0204民初2237号
原告柳州市巨升自动化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西广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柳州市巨升自动化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州市巨升自动化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柳州市巨升自动化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卫洁
书记员 高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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