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1-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桂0204民初2236号
原告:柳州市**自动化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柳邕路2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86030681。
法定代表人:汪柳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柳娟,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力圣,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城区中秀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2585976489A。
法定代表人:魏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辉,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该公司股东。
原告柳州市**自动化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西***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
-2-
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柳州市**自动化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4月27日签订了两份《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编号为JSZDH2016042701的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欧式箱变(型号及规格YBP/12KV-S11-M-80KVA)一台,价款153750元;合同编号为JSZDH2016042702的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欧式箱变(型号及规格YBP/12KV-S11-M-125KVA)一台,价款167166元。两台合计320916元。原告于2016年6月2日交货,被告已签收。原告于2018年5月15日、5月18日分别致函被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被告均在函件上盖章确认。时至今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80916元。原告为保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主张型号及规格为YBP/12KV-S11-M-125KVA的设备被告并未实际收货,应扣减部分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广西***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柳州市**自动化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80916元。此款被告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37000元,于2022年3月31日前支付37000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37000元,于2022年9月30日前支付37000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付清剩余32916元。
二、被告广西***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若在2022年12月31日前不能履行完所有的支付义务,原告柳州市**自动化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要求被告以实际所欠货款本金为基数,
-3-
按照年利率6%从2016年8月1日起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广西***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如有一期未能按本协议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柳州市**自动化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则有权就剩余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案件受理费6673元,保全费2311元,公告费260元,合计9244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因调解减半收取3337元,退回原告柳州市**自动化电器有限责任公司3336元,案件诉讼费合计5908元由被告广西***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并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柳州市**自动化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义务人应按本调解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逾期则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彭卫洁
人民陪审员 黄柳明
-4-
人民陪审员 杨金兰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高 洋
履行告知书
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
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
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
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地址:柳州市柳南区航生路20号
邮政编码:545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