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巨升自动化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柳州市巨升自动化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桂0204执45号
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巨升自动化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柳州市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5年11月4日作出的(2015)南民初(二)字第59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过核查,目前被执行人柳州市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二)字第5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2015)南民初(二)字第5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卢春发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