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巨升自动化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柳州市巨升自动化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昭平昭金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204执2097号
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巨升自动化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广西昭平昭金矿业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7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柳州市巨升自动化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广西昭平昭金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7)桂0204民初35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广西昭平昭金矿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案款345279.8元,承担执行费5079元。现因被执行人广西昭平昭金矿业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7)桂0204民初3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于饶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履行告知书
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
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
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
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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