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5民初56786号之二
原告:上海勤岭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谢依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上海达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雅聪,上海达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赫得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任光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樑,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叶,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根据原告上海勤岭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作出(2019)沪0115民初5678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上海赫得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12,901.3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0年5月28日,本院作出(2019)沪0115民初56786号民事判决。之后,原告不服该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11月25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沪01民终1061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现因被告上海赫得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一审判决中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赫得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黄梦云
审 判 员 张 毅
人民陪审员 艾建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姚 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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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告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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