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5民初6889号
原告:上海临顶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达电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临顶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达电通股份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