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临顶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15民初71229号
原告:上海临顶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钱圩建设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达电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民夏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临顶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达电通股份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临顶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在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