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湘0412民初82号
原告***,女,197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铜桥港。
委托代理人谢先陆,男,1951年8月6日出生,汉族,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街道铜桥港居委会推荐的公民代理,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向阳路。
被告衡阳市南岳正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南岳区万福路27号1栋。
法定代表人文正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文斌,男,199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公司副经理,住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南岳镇。
原告****被告衡阳市南岳正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衡阳市南岳正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在2019年7月7日之前支付原告***货款37900元,如未在上述期限内还清货款,被告衡阳市南岳正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以未付清货款为本金支付自2018年12月8日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案件受理费819元,减半收取计409.5元,被告衡阳市南岳正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贤妹
书记员***(兼)
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