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24民初1424号
原告湖南湘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茶***4-1栋。
法定代表人***。
被告衡阳市南岳正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27号1栋。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中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336号,湖南省检验检测特色产业园A1栋1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2年7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原告湖南湘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衡阳市南岳正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中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原告的民事起诉状及相关证据内容,均明确湖南湘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起诉人,但该民事起诉状的起诉人落款处加盖的公章为“湖南湘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故本案湖南湘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湖南湘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义提起诉讼,其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故本案依法应裁定驳回湖南湘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湖南湘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义提起的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南湘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3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翔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
校对责任人:**打印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