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宝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天津天保园林环卫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民抗12号
抗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7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天保园林环卫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东二路40号。
法定代表人:王东欣,该公司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天保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华盈大厦218室。
法定代表人:崔颢,该公司总经理。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天津天保园林环卫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天保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2民终1137号民事判决,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天津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津检民监[2017]28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黎志飞
审 判 员  薛 征
代理审判员  韩 涛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耿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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