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宝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与天津天保园林环卫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中保民终字第03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付慧斐,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玉峰,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天保园林环卫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东欣,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凤静,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2015年8月24日作出的(2015)滨民初字第0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又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纪申
代理审判员  邓晓萱
代理审判员  王孟璐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滕光鑫
速 录 员  苏 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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