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宝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天津至贞利亨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天津天保园林环卫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津0116民初816号
原告:天津至贞利亨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与东二道交口东北侧瑞航广场19-5-306。
法定代表人:齐若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莹,天津鸥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天保园林环卫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天津港保税区)东二路40号。
法定代表人:王东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辉,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至贞利亨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天保园林环卫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2016年9月7日,原告天津至贞利亨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至贞利亨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6元,减半收取计2343元,由原告天津至贞利亨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福成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胡仁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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