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632民初57号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
被告:西安新玖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7号1幢1单元10620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西安新玖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西安新玖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本案无关为由向本院提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西安新玖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关保俊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成 萌
书 记 员 成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