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05民初938号
原告:疏**,男,196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江苏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筑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秦淮大道288号。
法定代表人:张镇,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京建邺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文体路56号11楼。
法定代表人:黄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疏**与被告江苏筑兴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建邺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疏**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疏**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疏**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64元,减半收取5982元,保全费4602元,共计10584元,由原告疏**负担。
审判员 张乾良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钱亚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