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筑兴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江苏筑兴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05民初938号
原告:疏**,男,196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江苏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筑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秦淮大道288号。
法定代表人:张镇,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京建邺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文体路56号11楼。
法定代表人:黄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疏**与被告江苏筑兴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建邺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疏**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疏**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疏**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64元,减半收取5982元,保全费4602元,共计10584元,由原告疏**负担。
审判员  张乾良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钱亚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