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锦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锦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致盛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181执38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锦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南岭镇西溪村6号镇政府办公大楼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2XYEY35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致盛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经济开发区凤城二路10号天地时代广场1幢1**110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817321307。 法定代表人:李**。 被执行人广盛源(福建)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上浦路南侧富力中心C区C2#楼7层20、21、22商务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MA32MMBL6P。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福建锦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致盛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盛源(福建)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闽0181民初783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致盛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盛源(福建)企业咨询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福建锦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一、被执行人陕西致盛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盛源(福建)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福建锦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金59万元;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诉讼费183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依申请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致盛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盛源(福建)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互联网银行存款等依法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陕西致盛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盛源(福建)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名下有若干银行账户。经向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陕西致盛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盛源(福建)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信息。 本院在执行中采取如下措施:本院已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陕西致盛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盛源(福建)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将本案的执行情况、本院所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综上,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闽0181民初7832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曾起贵 审判员  郑学品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