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4民终1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湖南衡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
法定代表人:徐宗望,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先陆,男,195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中萍,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衡阳皇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南县。
法定代表人:罗松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亿,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新,男,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上诉人湖南衡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因与上诉人衡阳皇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20)湘0408民初3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经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法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南方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书;2、请求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支付货款1579921.42元(已扣除了应赔偿的260660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支付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清偿完毕日止按月息7.125%(4.75+50%)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4、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应支付被上诉人停工损失334185元,缺乏事实依据。2020年2月至5月期间是国家明令停工停课期间。2、原审法院认定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不支付货款是履行同时抗辩权,不构成违约,判决不支付违约金,缺乏法律依据。南方公司对实际损失260660元已予认可,不存在履行同时抗辩的事由。
皇冠公司辩称:1、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产生停工损失334185元的事实清楚、理由充分,适用法律正确。2、原审法院判定我方在出现质量问题后具有履行抗辩权,不构成违约符合法律规定南方公司的上诉没有事实、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上诉人皇冠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第五项,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反诉请求;2、一审反诉受理费、二审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至2020年3月14日才委托检测的责任在被上诉人,故延误的工期不应扣减97天,应按164天计算。2、优质工程罚款和延期交付工程罚款不作审查加重了上诉人的诉讼负担,对于已经明确的必然产生的损失应当计算。3、各项损失计算时间均应按停工164天的期限计算。4、咨询公司的文书出现了笔误,工资45元既不符合客观事实也不符合国家发布的造价成本,就算不按实际的约每天200元计算,也应按衡阳市造价站发布的民工工资成本为每天100元。
南方公司辩称:皇冠公司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从2020年1月开始就属于疫情期间,停工停产,但根据对账单显示该期间皇冠公司没有停工,还有浇注混凝土的记录,且在2020年11月即封顶了,其上诉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另外罚款只能是职能部门进行罚款,其他主体没有罚款的权力。皇冠公司承接的三千万工程几天时间就结算完毕是不合乎常理的。
南方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本诉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南方公司与皇冠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2.判令皇冠公司向南方公司支付货款1,840,581.42元;3.判令皇冠公司支付自2020年4月24日起至清偿完毕日按每月利率7.125‰计算的违约金(其中截至起诉之日的违约金为61,636.47元);4.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皇冠公司承担。
皇冠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反诉起诉请求:1.南方公司应赔偿皇冠公司因使用不符合约定的混凝土所遭受的各种经济损失约300万元(具体金额待法院委托评估鉴定后再根据结论确定);2.本案的诉讼费由南方公司承担。审理中,皇冠公司根据深圳市普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制报告明确反诉请求总损失为3,373,282元,具体如下:设计费用80,000元、加固工程费195,001.15元、工程延迟建设方罚款1,312,000元、质量未达合同约定市优质工程建设方罚款688,560.8元、民工窝工损失516,600元(木工窝工损失179,200元,泥工、钢筋工、架子工损失332,800元)、租用建筑设备租金损失331,120元、项目管理人员工资25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月11日,皇冠公司与衡阳市镇海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附件,约定皇冠公司承包蒸水湾悦公馆项目及其地下室工程图纸内和预算中的土建、水电安装、弱电预埋管道、消防通风以及设备预埋件、预留洞等范围内的所有项目,计划开工日期为2019年2月15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20年1月15日,工期总日历天数330天,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合同价款19,071,800元,按合同工期提前一天奖承包人4,000元,推迟一天罚承包人8,000元,工程达不到质量标准要求的,发包人罚承包人结算总造价的2%等。同年6月29日,皇冠公司项目负责人罗冬元与衡阳市镇海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协议书,约定按合同工期提前一天奖承包人1,500元,推迟一天罚承包人3,000元等。
2019年5月30日,皇冠公司(甲方)与南方公司(乙方)签订了编号为HYNF2019-8-16预拌混凝土销售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主要约定:(1)乙方向甲方施工的蒸水湾·悦公馆供应商品混凝土,供应总量以实际数量为准,供应时间为2019年3月至付款完工,总金额以实际结算为依据。(2)蒸水湾悦公馆项目部砼结算价格C30按420元每方(上涨一个等级加15元每方,下降一个等级下调10元每方)。(3)预拌混凝土的质量必须符合GB/T14902-2012《预拌混凝土》的要求,预拌混凝土的强度试验结果评定以GBJ50107-2010《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为准,由甲乙双方实验室以标准取样养护,所得28天抗压强度为判定混凝土等级的唯一标准。(4)甲方混凝土验收员对乙方供货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型号、强度等级、数量、浇筑部位、发货时间等内容先验收并签字确认后再卸料;乙方所供混凝土到达施工现场后,甲方应按国家、部、省、市标准要求进行见证取样,并确保混凝土试块的标准养护;乙方供货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经甲方现场检验,如有异常现场的,甲方应即时通知乙方进行核实,经乙方核实确有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混凝土质量(或数量)异常时,甲方有权作退货处理;甲方对浇筑到工程部位的混凝土质量发现异常现场时,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乙方进行核实;如有争议,双方应会同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共同确认责任,并作出书面责任处理意见书。因甲方浇筑不及时或振捣、养护不当等原因造成的,责任由甲方承担;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产品质量责任,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5)乙方为甲方垫资200万元。垫资完甲方支付乙方垫资款50%,余下50%垫资款在主体封顶后1个月内支付50万元,8个月内付清全部砼货款。垫资完后的砼货款结算方式:月结100%,单月结清当月砼数量及金额,甲乙双方签章确认。(6)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因非乙方原因停工,导致甲方停止使用乙方的混凝土时,甲方应自停工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结算付清乙方的全部货款。(7)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货款,乙方可在期限满之日起5日内通知甲方。如甲方在乙方通知5日内仍未履行约定的付款义务,乙方有权暂停向甲方供应混凝土直至终止本合同,在终止合同前甲方如使用其他厂家混凝土,按合同总金额支付20%违约金给乙方;如甲方违反合同付款,乙方将按银行贷款利息收取甲方所欠乙方货款的违约金。(8)对混凝土质量责任严格按《湖南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细则》落实执行等等。后因原材料成本上涨,南方公司向皇冠公司发出了关于调整混凝土价格的联系函,载明:从2019年9月23日零时起将蒸水湾·悦公馆项目C30普通混凝土单价上调至480元∕方,其他标号相应调整,即上升一个标号加15元∕方,下降一个标号减10元∕方。皇冠公司李建新于2019年10月5日在该函尾部客户确认(盖章)处载明:同意本次调价从2019年10月1日开始,C30为480元∕方。合同履行期间,南方公司与皇冠公司先后两次对供应的预拌混凝土的数量、价格和金额等进行了对账结算。据最后一次确认的商品混凝土对账结算单显示,截止2020年6月30日,南方公司累计向皇冠公司供应混凝土总量为8941m3,总金额(含运费、泵送费)为4,540,814.5元,已付款2,700,233.08元,尚欠1,840,581.42元,其中逾期金额为1,340,581.42元。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南方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供应的混凝土有质量问题,数量为44方,强度为C35,其他的混凝土均不存在问题。
2019年12月5日,皇冠公司委托湖南科创高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南方公司浇筑到工程部位的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进行见证取样检验,取样部位或构件名称为四层梁板、三层墙柱,养护条件为标准养护。同年12月8日,监理单位湖南雁城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因质量控制向皇冠公司下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内容:根据湖南科创高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报告的结论,贵公司蒸水湾·悦公馆项目三层墙柱、四层梁板砼质量不合格,责令贵公司采取整改措施,暂停该部位下一道工序施工。同时,衡阳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亦于2019年12月10日向皇冠公司签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联系单,载明:经查,你公司施工的“蒸水湾悦公馆”,存在三层墙柱、四层梁板标准养护试块结论不合格的情况,请你单位立即联系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回避上报不合格检测项目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并报我站复查。2020年3月14日,皇冠公司又委托湖南军创建设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蒸水湾悦公馆该部位混凝土进行主体检测复检,检测结果为:三层梁板柱现龄期砼推定强度值能达到C35,未能满足设计要求;四层梁板满足设计要求。结论: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检测报告对悦公馆三层柱及四层梁板、墙按混凝土强度等级C35进行结构验算。验算后发现,D轴交16轴、D轴交34轴、D轴交36轴、D轴交19轴、E轴交26轴、D轴交32轴、M轴交26轴、M轴交27轴、M轴交30轴、M轴交32轴、B轴交30轴、B轴交32轴、M轴交32轴、B轴交23轴、B轴交27轴共计13根柱2片剪力墙未能满足设计要求,须加固处理。
2020年4月2日,皇冠公司作为甲方,与深圳市物业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悦公馆核算及加固设计方案协议》,协议内容为:1.三层柱及四层梁板核算费用4万元;2.三层柱及四层梁板加固方案费用4万元。两笔费用合计8万元,在加固部位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同年4月27日,深圳市物业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签发变更设计通知单,要求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加固。皇冠公司为此支付6.6万元设计费。同年5月21日,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分包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蒸水湾悦公馆三层局部柱加固工程同时进行验收,综合验收结论:验收合格。
为确定反诉请求金额,皇冠公司在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双方庭外和解期间内,单方委托了深圳市普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三层柱及四层梁板砼不满足设计强度费用损失项目造价咨询,该造价编制报告结论为:工期延误建设方罚款1,312,000元、质量未达合同约定市优质工程建设方罚款688,560.8元、民工窝工费516,600元、钢管租赁费156,120元、塔吊100,000元、施工电梯75,000元、项目管理人员工资250,000元、设计费用80,000元、加固工程费195,001.15元,以上十项合计为3,373,282元。南方公司对实际产生的设计费65,000元、加固工程费110,000元予以认可,对实际未支付的设计费、加固工程费以及对其他费用均有异议,认为该报告不客观,与客观事实不符,其鉴定损失远远高于其实际产生的损失,其中罚款不是必然损失,不应计算;民工窝工时过长,且没有证据证明存在窝工情形,亦不能证明窝工原因是由本公司造成的;钢管租赁费、塔吊、施工电梯、项目管理人员工资应包括在加固工程费中,不能再另行计算。并于2021年4月6日向一审法院申请重新鉴定,之后以加固实际损失鉴定已没必要撤回申请,该院因此终止司法鉴定程序。
一审法院认为:南方公司与皇冠公司所签预拌混凝土销售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下面,该院针对双方本反诉诉请作综合评析。
关于本诉部分。1.解除预拌混凝土销售合同及补充协议,因南方公司要求解除案涉合同,皇冠公司亦认为案涉工程已完工,无继续履行的必要,故该院对南方公司要求解除上述合同的诉请,予以支持。2.应付货款数额,截止2020年6月30日,南方公司累计向皇冠公司供应混凝土总价为4,540,814.5元,皇冠公司已付货款为2,700,233.08元,尚欠1,840,581.42元。皇冠公司对此数额不持有异议,该院予以确认。由于皇冠公司在南方公司供应部分混凝土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后,不是采取拆除重做的补救方式,而是通过加固的方式进行补救,南方公司提供的相应价值的混凝土仍在发挥作用,与加固工程缺一不可,故皇冠公司仍应向南方公司支付该部分货款,皇冠公司以南方公司供应混凝土有质量问题拒付该部分货款理由不成立。故皇冠公司应支付南方公司的货款为1,840,581.42元。现南方公司在代理意见中自愿核减(510元-495元)×44方=660元,系自由处分其权利,该院予以采信,即皇冠公司应支付的货款为1,839,921.42元(1,840,581.42元-660元)。3.逾期付款违约金问题,双方所签预拌混凝土销售合同虽约定了南方公司先垫资200万元。垫资完皇冠公司向南方公司支付垫资款50%,余下50%垫资款在主体封顶后1个月内支付50万元,8个月内付清全部砼货款。垫资完后的砼货款结算方式:月结100%,单月结清当月砼数量及金额,双方签章确认。但在南方公司向皇冠公司供货期间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作为付款义务人的皇冠公司行使抗辩权暂停支付合法有据。故逾期付款违约金,该院不予支持。
关于反诉部分,本案在审理中,南方公司事实上已认可蒸水湾·悦公馆项目三层墙柱、四层梁板部分混凝土强度不达标的原因是其供应给皇冠公司部分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所致。南方公司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下面,就南方公司应赔偿皇冠公司损失项目及金额,该院认定如下:
1.加固费用、设计费用。因蒸水湾·悦公馆项目三层墙柱、四层梁板确实存在混凝土强度不达标问题,故进行加固工程确有必要。南方公司对皇冠公司提交的悦公馆柱核算及加固设计方案协议、变更设计通知书、设计图、部分设计费支付凭证、施工协议、三层局部柱外纤维复合材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均不持有异议,该系列证据可佐证加固工程已实际施工,并验收合格。根据悦公馆柱核算及加固设计方案协议、施工协议的约定,该院确认皇冠公司的加固损失为180,000元,设计费为80,000元。根据日常经验法则,分期付款在司法实践时有发生,南方公司认为应当以皇冠公司已支付的款项确定对方实际损失,是没有科学依据的,且未提供反证予以证实,故该院对其该主张不予采信。
2.工期延误建设方罚款、质量未达合同约定市优质工程建设方罚款。皇冠公司主张因加固工程导致其停工164天,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逾期竣工一日罚款8,000元,质量未达合同约定市优质工程按总价2%处罚的标准,其工期延误建设方罚款、质量未达合同约定市优质工程建设方罚款合计为1938560.8元。并向法院提交质量事故处理意见、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协议书等予以证实。南方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持有异议,对其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持有异议,认为发包方没有罚款的行政职能。另,即使混凝土质量完全达标,该工程也并不必然符合衡阳市优质工程标准,因未达到优质工程标准所产生的损失不是必然损失。对此,该院认为,工程发包方对皇冠公司的罚款,在于弥补其损失。根据合同法规定,确认违约方的赔偿责任应当遵循可预见性原则,即违约方仅就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皇冠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本庭无法核查发包方的实际损失。皇冠公司亦未就其工程发包人已向其主张上述罚款,并已实际履行进行举证,故因该损失是否实际发生尚存在不确定性,该院在本案中对皇冠公司的该两项主张,不作审查。
3.租赁器材租赁费、塔吊使用费、施工电梯使用费。皇冠公司主张因停工,导致租赁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建筑器材租赁费用多支出5个月,其中租赁塔式起重机每月20,000元,施工升降机每月15,000元,建筑租赁器材每月31,224元,三项共计为20,000元×5月×1台+15,000元×5月×1台+31,224元×5月=331,120元,并向法院提供的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施工升降机租赁合同、建筑器材租赁合同、衡阳市晖弘达建筑租赁部结算单。南方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不持有异议,对其关联性持有异议,认为所有合同租赁期间是相对整个工程而言,皇冠公司因此所支付的租赁费,不仅仅是因加固工程所需支出的费用。对此,该院认为,上述合同仅证明皇冠公司为整个工程施工租赁建筑设备的事实,无法证明因延期租赁而多支出的费用及时间,在皇冠公司所举证证据指向不明情形下,上述合同仅可作为计算相应损失的标准,不能按上述合同约定直接确认停工天数及租金数额。皇冠公司在监理单位湖南雁城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8日责令其采取整改措施、暂停该部位下一道工序后,没有按衡阳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于2019年12月10日下发的工程质量监督联系单要求,立即委托有资质单位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直到2020年3月14日才委托湖南军创建设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测,该期间即97天不应计入停工期间。委托检测到三层局部柱加固工程验收合格即2020年5月21日,共67天,有衡阳市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检测方案登记表、湖南军创建设工程检测技术报告、加固设计方案、验收记录等证据在卷证实,应予以认定。综上,其主张的损失按67天计算,根据合同约定的计付标准,则租赁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该两项租金损失共计为20,000元/月÷30天×67天+15,000元/月÷30天×67天=78,166元;建筑器材租赁费用,根据衡阳市晖弘达建筑租赁部结算单,确定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的总费用为148,518.48元,则该部分损失为148,518.48元÷182天×67天=54,674元。以上三项合计132,840元。
4.民工窝工费、项目管理人员工资。皇冠公司主张因停工164天(自2019年11月7日算起至2020年5月21日止),导致其多支付民工工资为164天×70人×45元/天=516,600元。皇冠公司主张项目管理人员工资按每人5,000元的标准,计算50人,即250,000元。并向法院提交工资支付明细、木工工程劳务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及(周仕元)结账单,泥工、钢筋工、架子工工程劳务承包合同、补充协议(贺旺生)及结账单。南方公司认为,以上均与本案无关,不能证明系加固期间人员工资。该院认为,因皇冠公司所举证的工资支付明细及凭证,无法体现其指向性,该院不能据此直接确认该部分损失。基于案涉工程确实存在延期情形,其停工天数按67天计算,该院在前述认定中已经做了详细的阐述,在此不再赘述,人数以皇冠公司提交工资发放明细中人数之和67人为准(包括项目管理人员),该院认定该两部分损失为67天×67人×45元/天=202,005元。
根据以上1-4项损失的认定,皇冠公司应向南方公司赔偿的损失为第1、3、4项,合计594,845元。皇冠公司主张深圳市普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涉案三层柱及四层梁板砼不满足设计强度费用损失项目造价编制报告计算各项损失,与停工期间的实际情况不符,故该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该院判决:一、本诉原告湖南衡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本诉被告衡阳皇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HYNF2019-8-16预拌混凝土销售合同及补充协议解除。二、本诉被告衡阳皇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本诉原告湖南衡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839,921.42元。三、反诉被告湖南衡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反诉原告衡阳皇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共计594,845元。上述两项可以折抵。四、驳回本诉原告湖南衡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反诉原告衡阳皇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为21,92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400元,上述合计诉讼费用37,320元,由原告湖南衡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330元,被告衡阳皇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990元。
本院二审期间,皇冠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两组:证据一是蒸水湾悦公馆工程竣工结算单,拟证实发包方对皇冠公司关于工期延误罚款为1280000元,关于未取得衡阳市优质结构工程的处罚为658560.8元,两项罚款共计1938560.8元,由于南方公司供应的混凝土存在质量不合格等问题导致皇冠公司于2019年12月8日被下令整改,暂停到次年5月21日工程才验收合格,刚好在工期延误期间,其质量问题导致该工程未取得优质结构工程,发包方已要求上述处罚,该罚款势必会产生,故上述损失均应由南方公司承担;证据二是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19年湖南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通知[湘建价(2019)130号],拟证明2019年湖南省各市州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其中衡阳建安工程为人均100元/天,故加固期间民工工资应当按2019年湖南省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标准计算。在本案询问调查后皇冠公司又补充提交两组证据,即证据三《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建筑工地复(开)工的紧急通知》,拟证明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0年2月20日通知各工地自行决定复(开)工时间;证据四《蒸水湾悦公馆工程预算编制说明》、悦公馆变更增减工程单位工程工程量清单与造价表(竣工结算),拟证明案涉工程结算情况。
对上述证据,南方公司提出异议称,对证据二、三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其中证据二的指导标准不是强制标准,双方是根据合同结算工程款,证据三仅说明开工需要上报备案,但没有开工方案和相关批复。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有异议,要求对印章进行鉴定并提交了书面的鉴定申请,且即使公章是真实的,单凭该结算单也不能达到其证明内容,应提交详细的结算依据。对证据四中的编制说明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中清单的三性均有异议,认为不符合结算形式,与编制说明的内容相违背。
本院经审查认为,证据二的通知所拟证实的衡阳市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与本案所争议的窝工费标准并无直接关联,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证据三可与本案其他证据共同印证案涉工程并未因疫情影响至2020年5月才复(开)工之事实,但因无法区分案涉三层柱及四层梁板砼加固工程对整个工程工期的延误期间,亦不能达到证明该加固工程延误工期即为160天的证明目的。皇冠公司提供的证据一的结算单及证据四中编制说明、悦公馆变更增减工程单位工程工程量清单与造价表(竣工结算)均系对整体工程的结算,如前所述,即使证据内容真实,亦无法区分案涉加固工程对整体工程工期、质量的影响程度、比例,故上述证据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本院亦不予采信。
南方公司就证据一的结算单上加盖的案外人衡阳市镇海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印章该公司备案的公章是否具有同一性申请鉴定,因该证据与本案拟查明内容无直接关联,公章鉴定已无必要,对该鉴定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为:1、皇冠公司未支付借款余额是否构成违约,是否应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2、案涉混凝土质量问题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如何确定的问题。现分别评析如下:
关于皇冠公司是否构成违约及承担支付违约金责任问题,南方公司主张因其早已认可实际损失260660元并同意在货款中予以抵扣,本案不存在履行同时抗辩权的事由。本院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为:一是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双方互负的债务应具有对价关系。该对价关系不强调客观上等值,只要双方当事人主观上认为等值即可。本案中,从皇冠公司的反诉可知,其主张的损失数额与南方公司自认的数额有相当大的差距,双方并未就案涉工程三层柱及四层梁板所用砼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金额达成一致意见,故在本案混凝土买卖合同履行中存在部分质量问题而导致双方互负债务,而其中质量赔偿债务金额争议较大未最终确定的情形下,皇冠公司行使抗辩权暂停支付并无不当,其行为未构成违约,不应承担本案的违约赔偿责任。
关于案涉混凝土质量问题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如何确定问题。皇冠公司主张案涉混凝土存在的质量问题已导致其必然承担各项罚款共计1938560.8元,应由南方公司承担该项损失。如前所述,在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该工程整体施工工期延误、工程质量未达优质标准与本案所涉三层柱及四层梁板砼质量问题有直接、排他性的关联,且罚款已全部实际履行的前提下,皇冠公司以其整个工程结算中的总罚款数额计入案涉货款质量损失无事实依据,应予驳回。关于停工期间的计算问题,南方公司主张2019年12月10日后因工程已基本完成,扫尾工程尚在施工,2020年2月至5月因疫情原因整体停工,均不存在停工损失,而疫情停工期间待工人员也不可能有67人之多。皇冠公司则认为自质量事件确定后即应计算延误工期,延误工期应为164天,待工人员的窝工费应按每人每天100元计算。经查,衡阳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于2019年12月10日即要求皇冠公司立即联系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而皇冠公司于次年3月14日方委托检测,因该检测程序的申请主体应为皇冠公司,故皇冠公司以该段期间的延误责任在于南方公司称后期强度会增长的理由不能成立。2020年初虽有疫情发生,但南方公司亦无证据证实疫情导致了案涉工程后期施工不存在停工损失。综上,一审综合本案情形以委托检测至加固工程验收合格期间的67天为误工期间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皇冠公司还主张窝工费不应按照深圳市普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造价编制报告所确定的45元每人每天计收,但其于一审即系依据该造价编制报告结果确定的反诉请求各项内容,并未提出计算标准的异议,而报告中的编审方法及说明已标明人工工资100元/工日,民工窝工费系补助生活计每人每天45元,并不存在笔误,故皇冠公司对该计算标准的异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上诉人南方公司、皇冠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7320元,由上诉人湖南衡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330元,上诉人衡阳皇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99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建新
审判员 罗 源
审判员 陈 慧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