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皇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固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衡阳皇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422民初2558号 原告(反诉被告):湖南固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镇水井村六塘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衡阳皇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南县新县城县建工局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协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反诉被告)湖南固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邦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衡阳皇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固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皇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固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砂浆货款654,271.59元及违约金76,658.82元(暂以654,271.59元为基数按LPR的2倍计算自2020年12月1日至2022年7月1日止,2022年7月2日后的违约金按上述标准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等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因建设唯康水岸豪庭项目需要向原告采购砌筑砂浆和抹灰砂浆,双方于2019年3月10日签订了《干混砂浆购销合同》,约定了供货、结算、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管辖等条款。后原告认真履行了供货义务,经结算确认,截至2020年11月30日,确定原告共向被告唯康水岸豪庭项目供货5,507.99吨,合计货款1,436,584.15元,被告已支付货款782,312.56元,下欠654,271.59元。被告逾期支付货款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 被告皇冠公司辩称:1、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未成就,合同约定由原、被告双方共同认可对量核价,而本案中被告并未收到原告任何书面的调价通知;2、原告的货款中还有增值税3%的差价应予以扣除,因为原合同约定的单价含16%的增值税,现增值税调整为13%;3、原告货款中有累计6,900元的扣款未予扣除,详见被告提供的证据四;4、因原告货物质量问题造成抹灰墙面开裂空鼓所造成的损失费用是25,120元,现在工程还未交房,推算造成损失50%,可能发生维修返工费30余万元,原告应当承担上述返工费用。 反诉原告皇冠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返工的人工费及材料费合计25,120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2月24日,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干混砂浆购销合同》,由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建设的唯康置业水岸豪庭项目供应砌筑砂浆和抹灰砂浆。合同约定了供货、结算、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管辖等条款。反诉被告供货完成后,水岸豪庭项目在交房过程中,物业公司、购房户在收房查验时发现水岸豪庭项目应交付的多套商品房墙面存在多处严重空鼓、开裂情形,且该项目还未经过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反诉原告立即联系并函告反诉被告,要求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项目所使用干混砂浆的《合格证》《成品检测报告》,并派人返工维修,但反诉被告拒不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及成品检测报告,更不按合同约定条款安排人员返工维修,反诉原告只能自行安排人员返工维修。根据双方签订的《干混砂浆购销合同》第六条第一款、第五款的约定,反诉被告有义务向反诉原告提供上述资料和负责组织返工,并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 反诉被告固邦公司辩称:1、反诉被告在供货的时候已经将所有文件交给反诉原告;2、案涉项目出现空鼓开裂并不是由于粉刷的质量问题,而是反诉原告的施工工艺不行,其产生的问题与我方无关。 经审理查明,原告(反诉被告)固邦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皇冠公司于2019年3月10日签订了《干混砂浆购销合同》,约定皇冠公司向固邦公司购买干混砂浆,用于皇冠公司承建的唯康水岸豪庭的工程建设。双方约定了砂浆的等级强度、单价,其中价格含运费、装卸费、运杂费、含16%增值税专用发票、储存罐及罐体进出场费、安拆费等一切费用,即全费用包干价。付款方式:固邦公司垫货1,000吨,以后每500吨结算一次,双方共同认可对量核价后三个工作日支付货款,所垫1,000吨砂浆粉刷完后付清。双方约定质量验收:1、固邦公司应当出具货物的《合格证》和《成品检测报告》,出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2、属皇冠公司因使用、保养不当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3、皇冠公司有权对每批货物进行质量复检;4、双方对于封样以及复检的办法,按《预拌砂浆》等相关规定执行。双方在同批次编号砂浆中抽取试样保存90天,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双方以委托签封样品作为送检样品,交由双方约定的复检检测鉴定机构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公司承担,但经检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检测费用由固邦公司自付并承担所有的损失费和所产生的劳务费及材料费等。5、如因材料原因,造成抹灰墙面大面积开裂、空鼓、强度偏低、抹灰面起砂掉面等质量问题,由固邦公司负责组织返工,并承担一切责任。双方在乙方的违约责任中约定,固邦公司供货质量不符合《预拌砂浆》GB/T25181-2010标准相关规定,所造成的损失由固邦公司负责;固邦公司必须按时供货;不按时供货造成的误工费用按2,000元/天付予皇冠公司,并承担民工误工的所有费用。双方在违约责任中约定,皇冠公司逾期付款或结算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逾期付款额银行同期贷款2倍利率向固邦公司支付违约金。 双方于2020年11月签署的送货单上载明,原告固邦公司自2019年5月21日至2020年11月21日期间累计向皇冠公司销售干混砂浆5507.99吨,总计货款1,436,584.15元,皇冠公司已累计支付货款982,313元。另查明,皇冠公司已支付的货款982,313元中,其中通过***支付的200,000元货款已原路退回至***账户,故皇冠公司实际向固邦公司已支付货款共计782,313元。固邦公司已向皇冠公司开具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为782,312.96元。因固邦公司向皇冠公司供应砂浆的过程中,存在不按时供货的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从皇冠公司应支付给固邦公司的货款中扣除6,900元。皇冠公司承建的唯康水岸豪庭竣工交付后,因抹灰墙面出现开裂、空鼓现象,皇冠公司进行了返工修复,花费返修费共计25,120元。本案诉讼过程中,皇冠公司申请对固邦公司提供的干混砂浆是否达到《预拌砂浆》GB/T25181-2010标准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南京盛科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函告本院,涉案鉴定对象“砂浆”已经施工使用,不具备鉴定条件,退回了相关鉴定材料。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固邦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皇冠公司供应干混砂浆的货款总额1,436,584.15元,皇冠公司已付货款782,313元,还需支付原告货款654,271.15元。根据《干混砂浆购销合同》约定,干混砂浆价格含16%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告在已开具的782,312.9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率只有13%,而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是可用以抵扣税款的。虽然原告不能开具16%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国家税收政策调整所致,但不能开具的3%差额部分应当由原告向被告给予经济上的补偿,这样更加符合原、被告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的预期利益。原告需向被告补偿的金额为1,436,584.15元×3%=43,097.52元。固邦公司向皇冠公司供应砂浆的过程中,存在不按时供货的情况,依据合同约定,原告应当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现皇冠公司要求从应支付给固邦公司的货款中扣除6,900元,本院予以支持。这样,两相抵后,皇冠公司实际应当支付固邦公司货款604,273,63元(654,271.15元-43,097.52元-6,900元)。皇冠公司至今拖欠固邦公司货款604,273,63元没有支付,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固邦公司要求皇冠公司按LPR的2倍计算自2020年12月1日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违约金可以欠付货款604,273,63元为基数,按原告固邦公司起诉时LPR的2倍,即年利率7.3%计算确定。根据《干混砂浆购销合同》约定,反诉被告固邦公司向反诉原告皇冠公司供应干混砂浆时,应当出具货物的《合格证》和《成品检测报告》,没有证据证明固邦公司向皇冠公司出具了上述证明。但固邦公司若对货物有疑问,可依照合同约定进行质量复检,或者拒绝接受货物。皇冠公司接受货物并使用后,出现墙面空鼓、开裂,不能通过鉴定确定墙面空鼓、开裂系干混砂浆的质量不符合标准所致,应视为皇冠公司举证不能,皇冠公司应当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皇冠公司的反诉请求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六百二十一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衡阳皇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湖南固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干混砂浆货款604,273,63元,并按年利率7.3%支付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款限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湖南固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衡阳皇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18元,减半收取11,109元,由原告湖南固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3,333元,被告衡阳皇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776元。反诉受理费214元,由反诉原告衡阳皇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罗国成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六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