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江苏宏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盱眙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30民初26号
原告:江苏宏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3735339152E,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华阳镇石狮集镇(104国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章照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朱新荣,江苏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盱眙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595560559T,住江苏省盱眙县二山路金源果品市场北侧大楼。
法定代表人:张宏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宏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盱眙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3日立案。
原告江苏宏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退场费用1223068.08元;2.被告承担违约金2380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初,原告和被告签订了一份《盱眙雨润广场项目商业百货装饰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标段二)》,该协议约定由原告对上述工程范围内的装饰项目进行施工,合同暂定总价为1190万元,总工期为120天,该协议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34条第2款第1项约定:如承包方违约的,则应承担合同暂定总价的30%的违约责任。第36条第1款约定若争议协商不成的,则应提交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处理。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6月积极做好施工准备工作并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后因被告的原因致使该工程刚开始施工没多久就停止施工,直至当年12月,原告撤出最后一批人员。后双方就合同善后处理事宜进行了多次协商,并同意解除合同;被告与2020年1月3日退还了原告标段二的履约保证金89.5万元,1月9日在监理单位的主持下进行了现场材料的退场交接手续。但退场费用及违约金双方仍未协商一致,且该部分的装饰工程已由其他单位施工完成。另有他人挂靠在原告名下施工的盱眙雨润广场项目商业百货装饰安装工程合同(标段三)因同样原因也停止施工,双方已于2020年9月4日经协商解除,并形成相关协议。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通知,雨润控股集团及其关联企业作为民事案件被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其相关法院管辖。被告盱眙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系雨润控股集团的关联企业,原告江苏宏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讼请求的标的额为3603068.08元,按照通知要求本案应移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周天保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