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923民初1477号
原告:任汉兵,男,197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
被告:江苏宏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句容市华阳镇石狮集镇01幢1-3层。
法定代表人:章照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家君,江苏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左魁之,男,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滨海县。
原告任汉兵与被告江苏宏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左魁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后,原告任汉兵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汉兵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汉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86元减半收取3493元,由原告任汉兵负担。
(此文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