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91民初2366号
申请人:淮安浩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空港产业园纬三路6号208室。
法定代表人:姜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匠心盈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昆山前进东路208号东安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封士鹏,职务不详。
申请人淮安浩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匠心盈造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淮安浩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苏州匠心盈造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1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安浩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匠心盈造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1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淮安浩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大鹏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 萌
书 记 员 王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