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匠心盈造建设有限公司

苏州匠心盈造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91民初2366号之一

解封申请人:淮安浩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空港产业园纬三路6号208室。

法定代表人:姜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匠心盈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昆山前进东路208号东安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封士鹏,该公司董事长。

解封申请人淮安浩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匠心盈造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作出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匠心盈造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1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淮安浩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匠心盈造建设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匠心盈造建设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张大鹏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萌

书 记 员 王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