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熠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熠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江县幸福之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0623执487号
申请执行人:四*熠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加央欧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四*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江县幸福之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四*熠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江县幸福之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四*熠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0623民初245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江县幸福之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500000.00元及利息,并给付经济损失150000.00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中江县幸福之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0623民初245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昌毅
审判员杨文太
审判员**莲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