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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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5民终10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兴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和平镇便民桥村许家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紫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忠煜,浙江紫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宜兴市永固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周前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湖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兴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宜兴市永固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21)浙0522民初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上诉人长兴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长兴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长兴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70元,由上诉人长兴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赵哨兵
审判员 ***
二○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