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922民初1774号
原告:***,男,196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丹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华青,福建立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广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马湖乡马湖村冯山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金聚久。
原告***与被告安徽广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5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黄文熹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兰凌宇
书 记 员 陈拾妹
附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