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新概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市新概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华润置地(徐州)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303民初968号
原告:徐州市新概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淮海西路***#-公交商贸大厦******室。
法定代表人:季广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华润置地(徐州)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和平大道万达广场*座**楼。
法定代表人:迟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徐州市新概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概念公司)与被告华润置地(徐州)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置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于2019年3月19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概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告华润置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概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76127.69元及利息(以76127.69元为本金,自2019年2月1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第三方维修及零星工程合同》,合同暂定总价为1778085元,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担被告开发的“徐州华润橡树湾项目”维修及零星工程施工,同时合同对工程的承包范围、结算、付款方式等内容进行了相应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被告安排的各项维修及零星工程施工,但被告至今尚欠原告76127.69元工程款未予支付。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以种种理由不予支付。
被告华润置地公司辩称,1、从原告提供的7份工程维修结算单及被告的防修工程师、防修经理批复的意见来看,该结算单仅能表明对相关工程量的初步核实,而工程实际工程量的确认应在维修工程进行质量验收后由被告进行再次审定,并对结算价款进行审核,案涉工程并没有实际质量验收,原告以工程维修结算单中的价格来主张支付没有依据。2、原告未按案涉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请求支付款项,根据案涉合同第九条第六款约定,乙方在每月月初上报上月维修工程量汇总表报甲方确认,但从原告提供的7份工程维修结算单来看,相关的审核时间均不符合合同约定,原告无权依据工程维修结算单来请求支付相应款项。3、合同约定原告需向被告开具100%金额的发票,此后被告方才向原告付款,但原告并未向被告开具相应发票,因此达不到付款条件。4、根据案涉合同第九条约定,被告有权留取总价款10%的质保金,但原告诉讼请求中并未扣减。5、即使工程维修结算单符合原告向被告请求支付合同款项的形式要件,仍需对争议款项进行扣减,工程维修结算单中的部分内容约定不明或无约定,工程量重复计算,原告主张由自己垫付,但并未提供事实依据。6、大部分结算单的时间均超出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2017年12月31日,不能确定相关工程是否于履约期限内进行。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全部予以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原告新概念公司提供的第三方维修及零星工程合同、橡树湾工程指令单、2017年12月28日橡树湾一期F地块工程联系单,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提供的付款申请及工作验收单、工程维修结算单、维修工程量确认单、华润橡树湾项目第三方维修合同外主材采购清单、现场施工照片、工程联系单、中国邮政特快专递邮寄单。证明被告将涉案的7项零星工程明确指令原告施工,被告对原告维修施工的7项工程内容工程量已审核完成,且对7项维修工程所发生的费用也已审核确认。依据合同付款条件的约定,被告应当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施工的7项零星工程已于2017年12月底至2018年1月全部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经质证,被告认为该组证据无被告公司盖章,不予认可。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均有被告公司工作人员签字,真实反映了原告对被告指令的工程进行了维修、被告确认工程量、工程费用,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原告新概念公司(乙方)与被告华润置地公司(甲方)签订第三方维修及零星工程合同,合同约定:乙方承包华润置地徐州华润橡树湾第三方维修工程,并接受甲方以固定单价乘以工程实际发生量作为双方的结算依据;履约期限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承包范围墙地面维修及零星工程,内墙面瓷砖、石材和地面瓷砖、石材空鼓、开裂的修复,阴阳角和不平直线条的修复、墙面平整、垂直度的修复,门窗土建问题渗漏的修复,临时围墙、围挡、办公楼以及施工场地的清理平整、施工筑材料的采购和场内搬运、临时工程的施工和完工之后的场地清理详细维修及零星工程内容等,详细维修内容及要求见附件四清单所述,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工程量;承包方式采用包工、包料、包综合单价、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等;本协议涉及维修类型包括由于原保修单位或其他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和材料质量原因引起的维修,且原保修单位的维修进度或维修质量不符合甲方引起,甲方将直接委托乙方进行维修,甲方临时委托的其他工程;凡由乙方维修的工程自经甲方书面确认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保修期为两年,其中渗漏保修期五年;所维修工程质量和进度达到甲方及业主要求的情况下,经甲乙双方及业主验收合格签字认可后,可进行工程款的结算;合同含增值税总金额为1778085元,乙方在每月初上报上月维修工程量汇总表报甲方确认,甲方可根据现场维修工程量选择与乙方结算一次每月度,每次结算金额按90%支付,留取10%质保金。维修款支付时间为完成单次结算产值确认后的次月支付,乙方须开100%发票。乙方维修项目保修期满时,乙方提请质保金返还,甲方支付剩余10%保修款;甲方指定***项目总负责人。合同附件四徐州华润橡树湾项目第三方维修预估工程量清单结尾处约定:本工程量清单中,除备注说明外,都按实际工程量结算。由于业主自行装修材料及工艺多样,本清单无法穷尽,对于实际维修过程所发生的不在清单内的额外维修项目(不含主材费),结算时按照甲乙双方商定的价格执行,对于未包含在清单中的主材,结算时参考项目周边建材市场报价,由甲乙双方协商执行。双方在合同中还对维修时限、委托保修责任、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新概念公司对被告华润置地公司指令的维修项目进行了7次维修,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12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橡树湾一期F地块工程指令单,主题为关于徐州橡树湾项目一期F地块10-1904室内墙体裂缝维修事宜,将该维修委托给原告,具体工作量以现场确认为准。原告维修后出具工程维修结算单,结算金额为9235.08元,被告公司负责房屋维修工作的负责人、房屋维修工作人员、审计人员、复核人员签名确认。
2、2017年12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橡树湾A地块工程指令单,主题为关于徐州橡树湾项目A地块2-2305室内墙体开裂问题,将该维修委托给原告,具体工作量以现场确认为准。原告维修后向被告出具了工程维修结算单,结算金额为8099元,被告公司负责房屋维修工作的负责人、房屋维修工作人员、审计人员、复核人员签名确认。
3、2017年12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橡树湾A地块工程指令单,主题为关于徐州橡树湾项目A地块1-505室内墙体开裂问题,将该维修委托给原告,具体工作量以现场确认为准。原告维修后出具工程维修结算单,结算金额为17708.30元,被告公司负责房屋维修工作的负责人、房屋维修工作人员、审计人员、复核人员签名确认。
4、2017年12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橡树湾一期F地块工程指令单,主题为关于徐州橡树湾一期F地块7-2003室内墙体裂缝维修事宜,将该维修委托给原告,具体工作量以现场确认为准。原告维修后出具工程维修结算单,结算金额为11404.56元,被告公司负责房屋维修工作的负责人、房屋维修工作人员、审计人员、复核人员签名确认。
5、2017年12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橡树湾一期F地块工程指令单,主题为关于徐州橡树湾一期F地块6-1602室内墙体裂缝维修事宜,将该维修委托给原告,具体工作量以现场确认为准。原告维修后出具工程维修结算单,结算金额为12136.89元,被告公司负责房屋维修工作的负责人、房屋维修工作人员、审计人员、复核人员签名确认。
6、2017年12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橡树湾一期F地块工程指令单,主题为关于徐州橡树湾一期6-904、6-1004、6-1301、10-203室外水暖井涂刷防水事宜,将该维修委托给原告,具体工作量以现场确认为准。原告维修后出具工程维修结算单,结算金额为5625元,被告公司负责房屋维修工作的负责人、房屋维修工作人员、审计人员、复核人员签名确认。
7、2018年1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橡树湾一期F地块工程指令单,主题为关于徐州橡树湾一期F地块3-703室内墙体裂缝维修事宜,将该维修委托给原告,具体工作量以现场确认为准。原告维修后出具工程维修结算单,结算金额为11918.86元,被告公司负责房屋维修工作的负责人、房屋维修工作人员、审计人员、复核人员签名确认。
上述7次维修及施工,工程款合计为76127.69元。
本院认为,2017年4月原告新概念公司和被告华润置地公司签订的第三方维修及零星工程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将被告指令的维修工程施工、维修完毕,且被告对原告施工的工程量、工程价款进行了确认,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被告辩称工程未验收、需对争议事项进行扣减、不能确定相关工程是否在履约期限内施工,因被告公司工作人员已对原告提交的工程验收单、结算单签名确认,因此应认定被告认可原告的施工及工程量、工程已验收合格、被告同意支付工程款;被告辩称原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请求付款、须原告开具发票后被告再支付工程款,原告向被告申请支付工程款的方式不影响被告应履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义务,第三方维修及零星工程合同中约定“维修款支付时间为完成单次结算产值确认后的次月支付,乙方须开100%发票”,不能理解为原告先开具发票被告再支付工程款的意思。根据第三方维修及零星工程合同约定,工程保修期两年,被告可留取10%质保金,故对原告请求给付的工程款76127.69元,应扣除10%的质保金7612.77元,被告实际给付原告工程款68514.92元(取整为68515元)。被告未及时给付原告工程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华润置地(徐州)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州市新概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8515元及利息(以68515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2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703元,减半收取为851.50元,由被告华润置地(徐州)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