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688江苏晟功筑工有限公司与江苏盐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923民初1688号
原告:江苏晟功筑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新沟镇绿色智慧产业园园区一路1号
法定代表人:**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长春,江苏众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盐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马路9号309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晟功筑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盐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原告江苏晟功筑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晟功筑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晟功筑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2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864元,由原告江苏晟功筑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