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21民初1586号
原告:威远**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威远县严陵镇富谷村10社。
法定代表人:温汝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强,四川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但妮,四川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博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南湖生态城C-12地块卧龙湖国际旅游度假村(卧龙湖一期)。
法定代表人:林伟,总经理。
原告威远**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博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威远**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威远**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远**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9元,由原告威远**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祁 霞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