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21民初690号
原告:***,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洪才,四川星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被告:自贡市中瑞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沿滩镇狮子山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龚禹和,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博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南湖生态城C-12地块卧龙湖国际旅游度假区(卧龙湖一期)。
法定代表人:林伟,总经理。
被告:***,女,198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原告***与被告***、自贡市中瑞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博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7日自愿撤回对被告自贡市中瑞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博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自贡市中瑞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博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祁霞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曾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