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21民初915号
原告:***,男,196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标,四川川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博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自贡市新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南湖生态城C-12地块卧龙湖国际旅游度假区。
法定代表人:林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国际金融街E9栋26、27层。
法定代表人:向国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田,四川双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田,四川双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贫开发局(原扶贫和移民工作局),住所地荣县旭阳镇附西路617号。
负责人:杨逢明,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勇,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东,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博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贫开发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5月17日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942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志强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