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321民初846号
原告:***,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洪才,四川星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被告:自贡市中瑞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沿滩镇狮子山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龚禹和,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博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南干道荣凤路55号。
法定代表人:林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博能,四川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自贡市中瑞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博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魏琨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曾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