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博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自贡市中瑞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博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321民初240号
原告:***,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
被告:***,男,196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被告:自贡市中瑞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沿滩镇狮子山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龚禹和,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博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南干道荣凤路55号。
法定代表人:林伟,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自贡市中瑞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博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2020年1月20日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交纳本案诉讼费,与被告***庭外调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魏琨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曾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