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格时达船业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某某、某某、青岛格时达船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青岛格时达船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8-06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城执字第1179号
申请执行人***,农民。
申请执行人***,农民。
被执行人***,农民。
被执行人***,农民。
法定代理人***,女,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城阳区河套街道孙哥庄东社区147号,系被执行人***之母。
被执行人青岛格时达船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河套街道罗家营码头,组织机构代码:57979036-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格时达船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判决书中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海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车发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