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华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27民初1182号
原告:***,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
被告:山东华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田青。
原告***与被告山东华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王大鲁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房园园
书 记 员 李 蕾